黨紀學習教育 |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的情形和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可分為四類🤟🏼🧑🏼🤝🧑🏼:
1. 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重大決定,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幹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必須服從和執行。只要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當中任何一種情形👨🏻🦳,均構成違紀。
2. 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主要指違反黨章中“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製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3.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後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
4. 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這種違紀行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嚴肅黨內生活🧑🏽💼,最根本的是認真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我行我素、獨斷專行🙋🏽♀️,對黨組織的重大決定置若罔聞🧑🏻🦳;有的搞家長製、一言堂,習慣於逢事先定調,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至對多數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規避集體決策程序,把個人意見強加給集體🙅🏼、強加給組織🌂🔓,用個人決定代替組織決定;有的以“開會研究”為幌子,將集體決策程序作為掩飾集體違規的手段等。
因此🧑🏽💼,《條例》明確對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這些問題進行紀律責任追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