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 | 對不落實組織決定行為的處分規定
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不落實組織決定屬於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對不落實組織決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 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組織決定 《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這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增強黨的戰鬥力的重要要求👷🏿,應不折不扣貫徹執行🧗🏼。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是缺乏組織紀律性的表現,屬於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本條是對下級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具體情形的規定🚣🏿♀️,如果是黨員個人有這種行為⛓,應依據《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追究紀律責任。 2. 拒不執行組織人事決定 《條例》第七十九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章第三條規定,“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幹部缺乏組織觀念🧑🏿🦲,不願意離開熟悉的工作生活環境🕍,因而不執行組織的調動決定👨🏻💻;有的認為新的工作崗位、分工與原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戰大,因而不執行組織的分配🧑🏽🌾、交流決定等。黨組織對黨員、幹部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是以黨的事業為重,從大局出發作出的決定。在面對組織安排時✋🏼,廣大黨員、幹部要強化大局意識🙍🏿,正確對待進退留轉👩🏻🎨,服從組織決定🤚🏽,決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𓀂、不服從組織安排。 黨員、幹部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因此條例對這種違紀情形規定了更重的處分檔次。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時期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