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雲南省農業廳公告
2011年第3號
《雲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7日雲南省農業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雲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根據《雲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主要農作物,是指列入《雲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目錄》的農作物。
第四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登記製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省種子管理機構設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登記委員會),負責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省登記委員會由省內科研⇢、教學、生產💁♂️、經營、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13-15名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省登記委員會設主任 1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條 省登記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登記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省登記委員會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專家庫,專家庫由省內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構成🛡。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九條省登記委員會按照當年申報品種登記的作物種類組成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由5-7人組成8️⃣,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專家組成員由省登記委員會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負責對提請登記的品種進行現場考察或者鑒評,並形成書面意見。組長負責向省登記委員會會議介紹專家組意見👉🏿。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品種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登記委員會提出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申請品種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在本省境內註冊的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者發現並經過改良🤙🏻,品種來源及選育程序清楚👩💻;
(二)與現有品種(已登記品種)有明顯區別,遺傳性狀相對穩定,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三)具有適當的名稱。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品種登記應當按照《雲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不是選育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選育單位或者個人的品種授權文書。
第十三條省登記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的🧏🏽♀️,由省登記委員會安排品種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省登記委員會按照不同作物類別、類型製定。
第十四條試驗主要是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試驗原則上安排一個生產周期🧘♂️,設3-5個試驗點。
第四章登記與公告
第十五條對於完成試驗程序並通過省登記委員會專家組考察或者鑒評的品種,由省登記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省登記委員會審核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應當達到委員會委員總數的2/3以上✍🏿;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總數的1/2以上的品種🏋🏼,通過登記。
第十七條通過登記的品種,報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由省登記委員會發證。
第十八條未通過登記的品種,由省登記委員會在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可以申請復審。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試驗種子擴散🚣🏿♀️。對私自擴散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依法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登記編號:雲府登8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