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院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推進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沐鸣➖,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沐鸣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沐鸣娱乐學生管理規定(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具有沐鸣娱乐學籍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範圍是😩:學生對學院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決定(以下統稱處理決定)有異議的。
第四條 學生應當遵循嚴肅認真、誠實有據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處理學生申訴工作。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處。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要求各系部、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等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分管領導擔任,設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監察審計處負責人擔任,委員由組織人事部、工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教師代表2人📮、學生代表2人,共9人組成🧙🏻♂️。在處理具體申訴個案時,吸收申訴學生所在系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學生的申訴;
(二)對申訴學生提出的申訴理由🎅、事實和依據進行調查🫴🏻🤬、核實🥒;
(三)對學院作出處理的程序👳🏻♀️👰🏽♀️、證據、依據等進行復查📏;
(四)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復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院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如對學院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雲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院或雲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條 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訴書並填寫申訴登記表🛻🚴🏽♀️,同時附上學院處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在系、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理由、事實、依據和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簽名🙆🏼♂️。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對申訴材料不齊備者🚵🏼,告知其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訴🚍;
(三)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一條 申訴受理條件:
(一)原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原處理決定依據錯誤的;
(四)原處理決定定性錯誤的;
(五)原處理決定處理不恰當的🌞。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訴範圍或規定期限的;
(二)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並已接受理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情形。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後的五個工作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書後的十五個工作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對確因受條件限製🚓🙅🏻♂️,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按第五條規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形成復查報告,根據事實和相關規定,集體研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原處理決定程序正當👰🏽♂️、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維持原處理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訴人;
(二)原處理決定不當的🎙🖌,作出變更處理決定的意見或建議,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
變更處理原處理學生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布;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以申訴處理委員會名義發布。二者均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學院復查決定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達本人🤯。無法送達本人的,學院可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告,或按學生入學時提供的家庭地址郵寄送達📎。
第十七條 在未作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