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娱乐學分製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維護沐鸣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沐鸣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我校正式學籍並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一章 學 製
第一條 全日製普通專科學製為三至五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彈性學製,但在校時間原則上三年製不能少於兩年(五年製不能少於四年)。三年製總在校時間(含休學)原則上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不得超過五年(五年製專業不超過七年)。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二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我院錄取通知書和沐鸣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並附必需的證明(病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向沐鸣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延期報到時間超過四周的🧔🏽♀️,經沐鸣批準可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未辦理相關手續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條件者,由沐鸣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二級甲等以上的醫院證明(以下同)✯,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沐鸣批準😀,可準許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需恢復入學的學生🔛,必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向沐鸣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因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的醫院證明),符合體檢要求,經沐鸣復查合格後,按取得學籍當年國家規定的培養費交納學費等相關費用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年(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規定預先繳納有關費用,持學生證和交費憑證在二周內到系(部)辦理註冊手續,系(部)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章後註冊有效👩👧👧。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暫緩註冊。未辦任何手續逾期二周不報到註冊者暫作試讀處理,開學四周內未辦任何手續不報到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開學後第四周結束時由系(部)將未報到註冊學生名單匯總表交教務處🧠,沐鸣出具退學決定書🦅,由所在系(部)送交本人)🥷。
申請學費緩交、減免👨👦、貸款的學生應持已經批準的完備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系(部)註冊🧑🏼🔬;如減免、貸款的數額少於應交費用時,在學生補齊差額後予以註冊🍏。
第三章 課程修讀
第六條 指導性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大類🍴。
(一)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環節,包括公共基礎課✔️、職業技術課、職業技能沐鸣娱乐訓練課、拓展訓練課(包括畢業實習🦹🏻♀️、畢業論文)🕜。
(二)選修課:指為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由學生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在全校範圍內選修的課程🚴🏻♂️。選修課分為以下兩類:
1.專業選修課:是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技能,反映專業方向要求的課程。
2.公共選修課🛀🏼🏓:是為培養學生沐鸣娱乐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全院範圍內選修的課程。
第七條 沐鸣實行導師製和選課製。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及自己的興趣𓀗、誌向和條件,修讀課程,獲取學分。每學期修讀的課程和學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一、原則上公共基礎課、職業技術課、職業技能沐鸣娱乐訓練課🥻、拓展訓練課😱,由沐鸣統一安排教學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課程如有先修後續的關系🤙,學生必須在選修了先修課程後👩🏻🦽,才可修讀其後續課程;如果學生修讀完先修課程後𓀐,未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允許學生選修其後續課程,但必須重修先修課程🤽🏻♀️。
三🧑🏻🎤、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應在20至30學分之間🏊🏿,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30學分🕴🏻🧝♀️,最少不得低於20學分(畢業實習、頂崗實習除外)。
學生的累積學分績點(指入學以來所修讀課程的總平均績點)達到3.0及以上的,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最多可修35學分。
四、學生已修讀的課程,符合沐鸣規定的免修條件的,可申請免修。
第四章 成績考核與學分的取得
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在一定的選擇範圍內參加培養方案規定所修課程及實踐性環節(如實驗、實習🤚、設計等)考核,總評成績為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取得該課程(或環節)的學分。成績與學分同時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選修課程不及格🙍♂️,不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可改選其他課程或重修。
第九條 學生所修課程的總評成績均要結合學生平時的課內外作業🥷🏼、課堂問答、實驗👨🏻🦰、實習、設計👨🏻💼、期中、期末考試等情況沐鸣娱乐評定,具體評定方法依據課程標準(大綱)。
考試一般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期末考試周內進行,若學期中有階段性學習結束的課程,可在課程結束後由系(部)提出考試申請,教務處批準後進行考試。
第十條 對在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修完的一門課程,各學期內分別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考核👱♀️,並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取得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按專業教學計劃學完某門課程⚀,經考試(考核)成績合格後🏊🏻♀️,即可獲得該門課程的相應學分和績點。課程考核不及格,經過補考或重修學習後,成績合格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和績點。補考按60分成績記載🕥,補考沒有績點🛺;重修學習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並獲得學分和績點👧,學分績點為1.0。在校期間每門課程重修學習次數不限,學生認為某門課程的成績不理想,可申請重修(必須按學分交納有關費用),平均績點每學期計算一次✫。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與績點
成績考核采用能夠反映“質”和“量”兩方面的學分績點評價方法。績點評價方法如下🚷:
1.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的對應關系
成 績 | 績 點 | 成 績 | 績 點 |
90~100 | 4 | 優秀 | 4 |
80~89 | 3 | 良好 | 3 |
70~79 | 2 | 中等 | 2 |
60~69 | 1 | 及格 | 1 |
60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2.學分績點、平均績點的計算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的學分數×績點數
(2)一學期(或一學年)的平均績點👱🏽♀️:
平均績點=該學期(或學年)全部學分績點之和/該學期(或學年)所修學分之和
學分績點可作為學生沐鸣娱乐測評和評優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按零分計:
1. 學生缺課(含病🏂🏻、事假、曠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課程免修除外)⚛️🧖🏿。
2. 學期缺交作業達三分之二者🧑🍼。
3. 課程考試中含有實驗實訓考核不合格者。
任課教師需在考試前一周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送交系(部)匯總後交教務處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天⚱️。
第十四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對個別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沐鸣醫務室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後,可調整🤰🏿、減少🧑🏽🎓、免除部分考查項目🌌,並酌情給予體育成績。
第十五條 實踐教學環節和公益勞動的考核由指導老師根據學生在學習和勞動期間的態度、所掌握的專業和勞動技能等情況評定📁📅。
第五章 免修、重修👏🏽、補考、緩考
第十六條 對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通過自學等方式🐞,證明已達到了某門課程的知識和能力要求,可允許申請課程免修⚾️。
1.凡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須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結束前四周內填寫《學生課程免修審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參加沐鸣組織的課程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者🧔🏿♂️,可以免修。
2.對於參加國家認可的與本專業相關課程的專科段自學考試,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系(部)根據學生提供的材料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可以免修相應課程🏋🏽♂️。
3. 獲準免修課程理論部分的學生,仍須參加免修課程的實驗、實訓、大型作業、課程設計等實踐性環節🫁,並經考核合格後♕🤸🏿,才能獲得該課程相應的學分🦒。
4. 思想政治課、必修的素質教育類課程🧑🎄、體育課、實踐類課程一般不得免修。
5. 凡必須重修的課程不得申請免修。
免修考試每學期只能申請一次,每人每學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該學期所開設必修課與公選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免修課程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在備註欄中註明“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在每學期開設的必修課程中🤸♀️,若學生課程總評成績不及格,可參加下一學期沐鸣組織的兩次課程補考🧙♀️。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下一學期第三周和第十周🧙♀️。課程補考及格後均按60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沒有績點。
第十八條 對於因故不能參加補考或下學期的兩次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則須按規定報名參加重修,重修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補考 ,只能再申請重修👩🦯➡️。 重修考試時間一般定在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重修考試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績點按1.0核計。
職業技能沐鸣娱乐訓練課、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和獨立設置的實踐性環節成績不合格者,不得安排補考,必須申請重修。
重修報名在開學後的一周內完成🉑,由學生本人根據重修課表安排情況🏫,在網上報名確認。
重修課程一般應隨開課年級重新修讀,也可由沐鸣視具體情況另行組織編班重修,學生重修時因課程時間安排沖突無法兼顧聽課者❓,經所在系(部)認可,教務處批準👹,學生可采取自修與教師定期輔導相結合方式重修🧑💻。
重修須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繳納重修費用。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必須在考試前事先持相關證明申請緩考🖕🏼,經班主任👨🏿⚕️♊️、系(部)主任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準予緩考👇👈🏽,並由系(部)通知任課教師(任課教師在成績冊註明“緩考”)。緩考安排在下學期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及格者,按實際成績計入成績冊。緩考不及格則直接進行課程重修。
第二十條 學生考試作弊或缺考,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必須重修👽。 考試作弊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或轉學♒️:
1.轉入其它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某種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經院衛生所認可,確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因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轉學必須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廳和沐鸣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理:
1.學生在本院範圍內轉專業👸🏽,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招生就業處和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長批準。
2.轉入其他沐鸣者🤴🏿,經兩校同意後由轉出沐鸣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地所在公安部門。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休學或保留學籍👩🏽🏭: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而缺課達兩個月及其以上的👱🏼♂️🥷🏼,準予休學👳🏻♂️;
2.個人自主創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沐鸣認為必須休學的🗿,準予休學;
3.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準予保留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據申請理由附有關證明(如醫院證明🂠、應征入伍材料和家長意見等),經所在系(部)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後🤮,由學生所在系(部)及時通知本人。
第二十六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生效後,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或保留學籍手續審批完後👩🏭,學生必須於一周內離校👩🏿;
2.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內住宿🍥;
3.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回家,往返費用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沐鸣;
5.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一切安全責任自負🏋🏽♀️。其言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年為限。休學期滿,在允許的學習年限內可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期間不得擅自來校上課。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沐鸣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連續休學時間不得超過二年,累計中斷學業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期滿,應當於復學學期開學第一周向沐鸣提出復學申請🎪,經沐鸣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第一周持有關證件,向沐鸣申請復學🧦。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沐鸣衛生所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沐鸣醫務室復查合格𓀔,方可復學⏸;
學生保留學籍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第一周持退伍證,向沐鸣申請復學。
2.復學的學生視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復學後,原來所獲的學分繼續有效。如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
3.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部)進行政治表現復查☀️🧖🏼♀️。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取消復學資格並取消學籍𓀑;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應得到所在系(部)同意🤾🏽🏅,並報教務處審批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並繳納該學期的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5.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復學資格並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 凡因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等期滿的學生需復學,均須教務處批準✍️,通知相關系(部)後,方可參加學習。否則,不予承認考試成績。
第八章 學業警示、強製延長學製🤦🏻♂️、退學🧺、退學試讀
第三十一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三周進行學籍處理時🦸🏿,前一學年獲得的學分低於教學計劃規定取得學分的三分之二者♊️,由教務處向學生發出學業警示👩🏼🏫🤽🏽。獲得的學分低於教學計劃規定取得學分的二分之一者,給予強製延長學製一年處理〰️,學生隨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1.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三周進行學籍處理時,前一學年獲得的學分低於教學計劃規定取得學分的三分之一;
2.在校學習期間已經超過沐鸣規定的學習年限但仍未正常畢業者♐️;
3.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者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且無法繼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者;
4.經沐鸣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本人申請退學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沐鸣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沐鸣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生在學習期間考試作弊(包括協同作弊)累計達兩次者〽️,或在留校察看處分期間考試作弊(包括協同作弊)者;
9.因其他特殊情況👩🏻🍼👨🏼🎤,沐鸣認為必須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以上各種原因退學應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屬其它違紀,需要退學處理者,按照學生處相關規定辦理)📧,系(部)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請院務會議批準(自動退學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由沐鸣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因故無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視為有效送達的方式辦理),並在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自正式通知退學之日起,停止一切學生待遇👰🏼♂️。學生所在系(部)負責督促離校📲,二十天拒不辦理手續者👩🦼➡️,由沐鸣強製令其離校☪️。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入學前是國家在職職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帶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至少學滿一學年且已取得規定的必修課學分)發給肄業證書🤟。未經沐鸣批準,擅自離校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三十六條 因自費出國留學而退學者🈲,離校後一年內可保留其復學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凡因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辦理退學手續後,可以申請試讀
1.受紀律處分應予退學🌐,但有悔改決心和悔改表現者。
2.因學分達不到要求導致退學,但本人有信心通過試讀完成學習者。
第三十八條 試讀手續
1.學生接到退學通知書♜,並辦理離校手續後一個月內,可申請退學試讀。
2.試讀生應按沐鸣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3.申請退學試讀的學生須憑交費憑證,填寫“退學試讀申請表”,經家長和學生簽字後,系(部)主任審核、教務處核查,報院領導批準。
第三十九條 學籍管理
1.退學試讀申請僅限一次,試讀期限為一學年🧕🏼。
2.退學試讀生暫不予註冊,試讀期內無正式學籍。
3.試讀生在試讀期間不得參加評優、評獎👌🏿,不得擔任學生幹部。
第九章 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條 考勤與紀律
1.學生入校後一般按專業編成自然班進行日常管理🙋🏼♀️🏊♀️,在學分製教學管理情況下🦹🏼♀️,學生因學習進度不同而選擇不同的課程學習時✖️,只是作為不同的課程教學班,一般不再重新編製自然班。
2.學生必須按時參加系部🍱👆🏻、沐鸣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驗🧑🏿🚀、實習、勞動等均要進行考勤。
3.由自然班安排的活動由自然班進行考勤📋🧨;學生按課程教學班進行上課,由教學班任課教師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否則按曠課論處。
4.學生在學習期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本校及其他學習點👨🏻🦰,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時間離校、返校🗽,擅自離校或延遲返校者🐈⬛🧜🏼♂️,以曠課論處🔴。
5.學生曠課或擅自離校,按沐鸣有關規定處理。
6.學生請假要有書面報告(填寫《學生請假單》),必要時應附證明,到期不能上課應續假🖐🏼。請假應由本人當面向班主任(或輔導員)遞交書面報告👷🏼♀️,班主任(或輔導員)同意後到所在系(部)辦理。請假經批準後,學生持批假單方可休假。未按規定程序請假或手續不全而休假的,視為曠課或擅自離校。
7.學生上課不得遲到、早退,違者予以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8.考勤由各班任課教師負責。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參加由沐鸣組隊的重大活動🩸,與考試時間沖突或對考試產生明顯影響🚵🏽👇🏿,由組織者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和相關證明,經相關系(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後🥷🏿,由組織者負責通知學生所在系(院)並轉告任課教師,方可緩考。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手續🙇,按曠考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畢業、提前畢業👷🏻、提前就業
1.學生在規定的學製年限內完成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分和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對提前教學計劃規定的畢業標準的學生,經沐鸣批準可申請提前畢業。對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填寫《沐鸣娱乐提前畢業申請表》🐖,經系(部)、教務處審核,報院長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畢業證書的頒發按省教育廳的規定辦理🚺👆。
3.對於獲得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總學分2/3以上的學生👩🏽💼,可申請先就業、創業,並在允許的修學年限內🅾️,返校繼續學習。也可以通過邊工作邊學習,參加沐鸣組織的考試的方式取得學分🖲,獲得畢業資格。
4.對於規定學製內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
第四十三條 結 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1.學生學製期滿,沒有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畢業學分標準🦴。
2.未取得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者。
上述學生結業後2年內(修業年限內)可向沐鸣申請重修考試,考試通過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畢業學分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證書時間為準🧑🏽⚖️。逾期不申請者🧑🧑🧒🧒🐲,不得再申請考試🫕。
第四十四條 肄 業
1.學生學滿一年以上要求退學者,作肄業處理,沐鸣發肄業證明,少於一年者🚸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2.肄業證書不得換發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3.開除學籍的只發給寫實性學業證明。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延長學製在修業年限內學生的費用按國家有關的規定收取。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未盡事宜經院領導授權由教務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級高職專業開始實行。
教務處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