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省🚵🏻、沐鸣製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雲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雲教貸〔2016〕1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雲教貸〔2017〕10號)、《雲南省教育廳等6部門關於印發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雲教規〔2019〕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特修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學生是指我校全日製正常在籍的學生🧙🏿。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我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的有關依據👩🏼💻,按規範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沐鸣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沐鸣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範、公開透明、保護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工作機製
第四條 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認定工作機製
(一)成立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學生處👩🏽🦰🧚🏻♂️、校團委、計財處、教務處🚙、保衛處、監審處(紀委辦)等處室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黨支部書記和學生資助中心主任為成員。
(二)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成立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審核本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支部書記為組長🧑🏻🏭、二級學院院長、輔導員、團總支書記、教學主管、教學秘書和班主任為成員🥰。
(四)成立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並根據學生之間家庭的相對貧困程度對認定結果進行排名、編號☂️;排名不設並列。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範圍內公示。
第五條 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及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組成人員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等級、比例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1️⃣、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沐鸣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沐鸣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學生本人或學生家庭(成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和標準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3級。
特殊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絕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一般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具體標準如下👩🏿⚕️:
(一)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
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對象子女;
2.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
3.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財產損失嚴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
5.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農村建檔立卡戶的;
6.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二)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父母雙方下崗(失業)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
2.單親或父母有殘疾或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勞動力,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3.來自高寒山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
4.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1.家住農村,生活以農業為主,且家庭經濟收入明顯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崗(失業)且家庭經濟收入明顯偏低的🧑🏻💻👃;
3.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且家庭經濟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遭受一定損失的;
5.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第八條 認定比例定為🙆🏽♀️:貧困生占在校生人數的60%以內,其中:特困生約占10%、困難生約占20%、一般困難生約占30%。各系根據各年級(或專業)學生實際,可適當調整比例,但各系總比例應低於本系在校生人數的60%。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
沐鸣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二級學院向在校學生發放《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根據自己的實情,填寫《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已被沐鸣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不再提交《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於每學年開學時由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嚴格按照認定工作程序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認定程序包括:
(一)提前告知。沐鸣應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新生為學籍註冊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通過召開主題班會、QQ、微信⛪️👳🏼、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本人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在規定時間內向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提出認定申請🥷🏻🧑🏿⚕️,並如實填報《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三)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評議:
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召開專題會議🕺🏿,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學生負責的態度🙌🏽,根據學生提交的《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對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並結合申請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對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得出本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結果(包括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推薦名單及排名)並在全年級(或專業)公示無異議後,報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將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城鎮低保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對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列入特殊困難檔次。
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等學生,以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為認定依據💃🏿。認定過程中可采取家訪𓀅、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不得要求申請認定學生在公開場合當眾訴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將民主評議工作交由學生會或班委會組織。
(四)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認定: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在全院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無異議後方能填寫《學生信息登記表》🚤,並將《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其他證明家庭貧困的材料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上報的認定名單、《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其他證明家庭貧困的材料🌌,提交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
(六)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沐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名單進行審定,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和排名🤺,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質疑。沐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沐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復議申請,沐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七)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沐鸣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認定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沐鸣和二級學院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範。
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製定相關的管理製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工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三條 沐鸣和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學生(或監護人)申請資助時應主動向沐鸣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並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學生(或監護人)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沐鸣和二級學院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沐鸣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沐鸣和二級學院💁。沐鸣和二級學院應在下一學期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相應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沐鸣,並提出申請。沐鸣應在下一學期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相應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辦法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相符之處💂♀️,以上級最新有關規定為準。